当然,陆扬显然是想多了,崇祯帝可不会将一个正四品的知府,直接超擢为正二品的风宪首臣。“陆扬听旨”,崇祯帝道。

    “微臣在”。

    “朕命你为大理寺少卿”,崇祯帝道。

    “谢陛下隆恩”,原来皇帝说的「掌理一院」,是指大理寺啊,而且,还是个少卿。这个任命,与温体仁的建议,倒是差不多,都是将陆扬从正四品提拔为从三品,算是提拔了半级。不过,大理寺少卿比詹事府少詹事,还是重要很多的,特别是在还没有太子、皇子的情况下。

    “此外,大理寺卿倪文璐,朕已外放为浙江布政使。而且,朕暂时也不会任命新的大理寺卿。所以,在大理寺,你实际上,便是一寺主持”。

    “微臣,感谢陛下信任”,陆扬道。心里暗道:「一寺主持」,怎么听上去,好像,是个僧官?!

    “大理之卿,即古之廷尉,历代任斯职者,如汉之张释之、于定国,唐之戴胄,皆处心公正,议法平恕,狱以无冤,故而流芳后世。今命尔为大理寺少卿,当推情定法,毋为深文,务求明允,使刑必当罪。庶几可方古人,不负朕望也”,崇祯帝道。

    “臣,恭领圣训!”陆扬道。

    “退下吧”,挥挥手,皇帝接着批阅奏章去了。

    “微臣告退”,陆扬慢慢退出了御书房。

    ~~~

    “阁老,实在抱歉,没想到圣上将陆扬给调到了大理寺,实在出乎意料啊”,在朝会上,见左右官员相距甚远,吏部尚书苦笑道,“下官在奏疏中,确确实实,建议的是,让陆扬任詹事府少詹事”。

    “贺太宰不必在意,朝事,岂能事事如意”,温体仁微微笑道,“更何况,大理寺,是个不错的地方,那陆扬不是以「大宗师」自负嘛,如今,将他调到刑狱衙门,成天干刀笔吏的事儿,看他还能不能继续装模作样”。

    “阁老高见!”吏部贺尚书笑道,“他要是干得卖力,干得好,咱们就说他外饰儒袍,其实内藏法家阴骘之心,其实是个刑名法术的刀笔吏。他要是干得不好,咱们就说他,其实是个夸夸其谈,没有真才实干的碌才”。

    “就是这个意思”,温体仁笑道,“您是太宰,执掌吏部,考核官吏,还不是您来。到时,上个折子,老夫在内阁票拟支持一下,陆扬这小子,便算是完了”。

    ~~~

    在大理寺的签押房里落座,陆扬心中感慨不已。大理寺与刑部、都察院合称「三法司」,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凡未经大理寺评允,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。弘治以后,只阅案卷,囚徒俱不到寺。重大案件,由三法司会审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大理寺的工作,主要是给刑名案件,把把关,做最后一道审核,同意的,具狱发遣,不同意的,则驳正。同时,它是「书面审」,而不用像后世法院那样听控辩双方来回质证、辩论,搞什么「开庭审理」,而只要看看卷宗即可。如果有重大案件,则大理寺与刑部、都察院会审,相当于三个机构搞联署办公,以「联席会议」的方式,审理重大案件。

    刚来到大理寺,便有案件,报了上来。陆扬拿着卷宗,看了起来:原来是京畿附近,有一名叫刘孟卿的秀才,早年丧父,对于寡母,平日里极为孝顺,偶然的一个时候,他母亲周氏强行从族人那索要了一些钱财。刘孟卿认为这些是非应得之财,不可收用,于是劝母亲周氏退还,但周氏不同意。于是,刘孟卿凑了些钱,私下里将钱财退还给了族人,此事后来被周氏得知,他认为如此一来,自个儿会被人耻笑,气得吊树而死。此案,由县、府、提刑按察使司审后,依照《大明律》中的「违犯教令」条目拟绞,提交给刑部,刑部在「说贴」中批示:违犯教令且致母自尽而死,依律拟绞,并无不当,照准。

    看罢此案,陆扬叹息不已,后世学者早已指出中国古代的法律有一个「儒家化」的过程,开始,总觉得「儒家化」应该是温情脉脉的,总比法家那种「冷酷的理性主义」好吧。没想到,将儒家教条法律化,也有恐怖的一面,「法律的儒家化」其实也是一个「儒家的法家化」的过程,还真应了清代戴震的那句名言——「酷史以法杀人,后儒以理杀人,浸浸乎舍法而论理,死矣,更无可救矣」。

    陆扬暗忖:常言道,法律乃最低限度的道德,一旦将所有的道德都法律化,那岂不是将道德给强制化、无限化了,最重要的是,岂不是将道德给僵化了?!法律与道德,毕竟是不同的,拿这个刘孟卿的案子来说,如果是个道德问题,没有人会说他是不孝,可是,一旦变成法律,法律是很僵化的,只要违犯教令且致母自尽而死,便是拟绞,没什么商量余地,县、府、提刑按察使司、刑部,都在卷宗提了句「其情或有可悯」,但判的时候,都毫不犹豫地判了「绞」,可见律法的无情与僵化。有念及此,陆扬提笔,在卷宗上,写了个大大的「驳」字。

    既然驳了刑部的「拟判」,自然不能不有所说明。不过,陆扬毕竟是个现代灵魂,虽然在大明已经待了这么些年,但在《大明律》方面,自然谈不上有什么造诣,于是,陆扬找来几名寺丞、评事,让他们协助,合议一番。然后,陆扬再亲自动笔,写下了「驳辞」,在符合《大明律》的基础上,表达了陆扬自个儿的看法:

    “有违正命,致令父母自尽,自属背礼违法,罪有应得。至于不从乱命,则不然,不可目为「违犯教令」,刘孟卿事亲极谨,对于尊亲之失,慨然而谏,谏而不从,私而改之,不但不违孝道,反而深合儒门事亲之道。刘母之命,本乱命耳,自不便照「违犯教令」而拟刑。董子曰「原心定罪」,本朝律例,乃太祖高皇帝钦定,以太祖之明,又岂有拟判孝子入罪之理?!惟其母之死,究由该犯私还钱文所致,衡情酌意,照「违犯教令」而减等拟罪,本寺拟改判杖一百”。

    陆扬这份「驳辞」,按现代法律概念来说,基本意思即:犯罪嫌疑人(刘孟卿)没有犯罪动机,不构成「违犯教令」的罪名,同时,从「立法原意」来看,《大明律》的立法者——太祖皇帝,也绝对不会如此规定,生硬地将刘孟卿违反乱命等同于「违犯教令」,绝对是违反太祖本意的,也不符合《大明律》教化万民的目的。

    此驳一出,没想到,刑部倒是没啥意见,刑部尚书王在晋与陆扬有些交情,大笔一挥,同意改判,如此一来,陆扬在大理寺甫一上任,便建立了威望。

章节目录

我和崇祯有个约定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,小说看看网只为原作者白发苏苏的小说进行宣传。欢迎各位书友支持白发苏苏并收藏我和崇祯有个约定最新章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