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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英:“这我不太清楚。”医院行政与业务分离。
王磊站起来:“医院律师接触小石双亲,不代表他们在协商赔偿,有可能愿意提供道义帮助。比如考虑到双亲的心情,有没有医院力所能及,能帮助的事情。”
曹云问:“比如免费测个血压?”君不见多少药店门口免费测血压,风气真好,大家都是活**。老板竟然发工资让员工去当义工。
王磊被问的不知道怎么回答,无奈道:“也许吧。”好想扁人。
曹云道:“看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中死亡是跑不掉了,那我们只能来探讨一下故意伤害这个问题了。我先说明我方的观点:小石威胁到小花的生命安全,小山在非暴力不能阻止小石的情况下使用了暴力,其主观行为符合紧急避险,因此其客观行为不能被定义为故意伤害。准确来说是:过失致人死亡罪。”
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在刑罚上区别不是很大,从某种角度来说,致人重伤可能要赔偿的钱会更多。故意和过失区别就大了,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十年起步,死刑封顶。过失致人死亡三年起步,七年封顶。情节轻的三年以下。
王磊很不解:“曹律师你是不是弄错了?监控显示小山用板砖拍打小石的后脑,是主动行为,怎么是过失呢?如果是小山举了板砖,小石主动用脑后撞击板砖,那才能称为过失。”
曹云道:“法律规定: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伤害他人的,不构成故意伤害罪。”等这个字需要解释或补充。否则等字给了法官极大的权限,大陆系法律中,等是常用词。要么人们不会说寻衅滋事等是口袋罪。
曹云道:“检控官,我们首先就事件先进行定义,否则会浪费时间。你看我这么描述对不对:小石十分钟内多次挑衅,攻击和谩骂小花,其中包含了一些比较恶毒的言语。”
王磊点头:“没有疑义,警方对目击证人做的笔录说明了这点。”
曹云道:“第二个认识:小山试图阻止小石攻击小花的言语和肢体动作。”
王磊:“没有疑义。补充一点,根据监控和笔录,小山阻止小石有肢体小冲突。”
曹云:“小石的体重、身高和力量超过小山。”
王磊不吭声。
曹云也不追问,抽出几张复印件给法官和陪审团,这不是证物,是对受害者和被告的基本资料。数据中小石的体重为九十五公斤,身高一米八五。小山的体重五十五公斤,身高一米六三。
曹云道:“很显然现场情况是这样的:对小花情况极其焦虑的小山,在使用语言和肢体无法阻止小石,反而被小石轻松推开情况下。小山要阻止小花跳下来必须先阻止小石的攻击,这也是当时小山为拯救小花所能做的唯一一件有意义的事情。在武力存在差距的情况下,小山想起人群外有板砖,于是他无奈的使用了武力阻止小石。事实证明这个手段很有效,在楼下出现这个变化后,小花放弃了自杀。”
王磊道:“对方律师,在开庭时候我已经说明了几点,我再重复一下:小花听不见小石的声音。由于角度太小,小花无法清晰领会楼下人的肢体动作,并且小花在做笔录清楚说明,自己是受到警员的劝说才放弃自杀,和小山与小石没有任何关系。”
曹云道:“我们一个个问题处理,首先是小花听不见楼下的声音,但是楼下人知道小花听不见他们的声音吗?在警方对目击者做的笔录中,80%的围观群众表示对小石的谴责,他们同时表示担心小花会因为小石的言语而冲动自杀。剩余20%的围观群众也没有提到小花听不见楼下声音。且不说围观群众心态如何,可以看出,围观的所有人都不清楚小花听不清楚楼下的声音。这其中也包括了在现场超过十分钟的小石。如果小石知道这一点,他也不会泼妇一般长时间在楼下起哄,责骂,挑衅和对小花人身攻击。”
曹云道:“控方的实验报告是:小花听不清楚楼下的声音,不代表听不见楼下的声音。有理由相信小山和广大群众是一样的认识,他们都认为小花能听清楚小石对其攻击的语言。笔录就是最好的证明。根据民间机构反自杀联盟的数据统计,有30%的成功自杀者都是受到围观人员的挑衅和鼓励,最终进行了自杀。小山主观没有伤害小石的意思,他主观上是阻止小石对小花进行伤害,所以才用板砖攻击了小石。”
王磊有些难,他没有看完目击者的笔录,同时他不认为这会是曹云辩护的核心内容。他认为曹云会从医院打开缺口。王磊不能否认十多位目击证人的笔录,王磊也相信曹云不会乱说。
王磊的思维:小花听不见,所以小石对其没有伤害。
曹云的思维:小山以为小花听得见,小石对小花具备伤害。
王磊出现了司马落曾经经常出现的错误,涉及面太多,太广,对细节不够注意的问题。九尾相对在这方面就非常优秀。如果是九尾,九尾会提出小山还有阻止小石的办法,比如同样的音量干扰,比如使用轻武力,给他一巴掌等具备攻击和侮辱性,又没有实质伤害的举动。
一旦控方提出这个论断,并且结合小山具备十二秒考虑的时间,小山的武力就显得非常多余。
联系以上说明还可以提出一个辩驳理由,那就是小山并非因为担心小花而攻击小石,而是因为小石推开自己,对自己身高的侮辱导致小山愤怒之下,为了报复而使用板砖攻击小石。相对而言,这也是符合逻辑的一种说法。这样一来小山就无法逃脱故意伤害的罪名。
如果检控官水平和名律师一样高,那最终鹿死谁手不好说,控方的赢面明显更大。现在两者水平存在差距情况下,曹云开始攻城略地。
在等待一会王磊没有辩驳,还处于思考的情况下,曹云扔出第二个话题,转移王磊的思考方向:“至于小花说没有被楼下情况所影响,控方提出,小花朝下视觉角度小,无法正确判断楼下人的肢体语言,我只能说,纯粹扯淡。”
王磊在没有结果的思考中,突然发现新问题自己有王牌,于是立刻被吸引过去:“反对,我们委托东大社会学学生做了同样的试验,由于角度的原因,楼上人根本看不清楚楼下人打的手势,是否将手臂完全升高,还是半升高。由于角度太小,人眼的3D看楼下变成了平面,所以小花并不清楚楼下发生了什么事?而且小花笔录说明自己放弃自杀……”
曹云直接打断道:“申请三号证人小花出庭作证。”
王磊被引开了核心问题,小花是否看见和本案关系不算很大,小山伤害小石的目的才是本案核心。在核心没有被反驳情况下,曹云不会让王磊的脑子有思考的空间。在休庭后王磊结案陈词再想到这问题已经来不及。一来王磊无法准备妥当结案陈词,二来庭辩时候不提出质疑,结案陈词提出质疑不会被接受。
当然小花还是有用的,曹云要加深陪审团的印象。到了塑造被害者和弱者的时间。
小花出场,曹云上前拿了小花被解救后做的笔录:“小花,你说你不知道楼下发生事情,你放弃自杀是因为身边警员的劝说。”
小花点头:“是的。”
曹云问:“是你的律师让你这么说的吧?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摆脱受益者的身份。要知道受益者可能存在补偿的义务。”
王磊:“反对,反对辩方律师胡乱猜测。”
法官:“反对有效。”
曹云点头:“好,小花你说不知道楼下发生什么事?帮我拿下西装。”曹云把西装脱下交给小花。
小花莫名其妙接了过去,穿了白衬衫的曹云朝地下一躺:“3D?没看见?楼上看不见下面躺着了人?”
曹云站起来,接过西装质问:“看不见?出事之后,围观群众全部散开,只留下拿板砖的小山,和躺在地上的小石,看不见?你确定?”
小花顿了好一会,曹云道:“由此可见小花这份证词就是伪证,其行为涉嫌妨碍司法公正。由此小花所说:自己是因为警察的劝说放弃自杀,这个结论完全不可信。证人小花,笔录我就不说什么,在法庭上请你告诉我,告诉陪审团,告诉法官,你知道楼下发生什么事了吗?”
“我……不清楚,没有注意,也没心思注意。”
曹云一甩手:“申请四号证人一起出庭作证。”
四号证人就是当时说服小花的警方谈判专家。曹云问:“证人,请问最后你说什么小花才放弃自杀?”
谈判专家回答:“我对小花说:你看下面,你还是有朋友的。甚至有朋友为了你而去伤害别人,你对XX(前男友)来说没有价值,但是还有很多人在乎你。”
曹云问:“然后呢?”
谈判专家:“小花看了下面一会,我问,你认识吗?小花说,是小山,她一直嫌弃他矮,没想到……然后她就下来了。”
曹云听完,愤而一指小花:“伪证,伪证者……为了不担负自己受益人的义务,不惜让救助她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。我请求法庭严肃对待此事,追究其伪证责任。”
王磊反对:“小花当时情绪很不稳定……”
曹云道:“伪证案和本案无关,检控官有兴趣可以申请当小花伪证案的辩护律师。不过检控官应该看见了,小山为了救小花做了什么,小花又做了什么。矮子也有权人……法官大人,我说完了。”这段话,时快时慢,节奏把握非常好。将小山塑造成弱者,让其更容易获得陪审员的同情。
法官等待一会:“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要提交的证据?是否对庭审过程有不同看法。”
曹云摆摆手,王磊感觉丢了什么,一直找不到。法官在等待一会后道:“休庭半个小时,控辩双方做最终结案陈词。”
除非复杂的刑案,通常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都是一庭。
在半小时的休庭后,控方先说明自己观点:王磊坚持小山攻击小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。解释了法理上故意伤害属于行为罪,伤害的结果属于后果罪等,巴拉巴拉很专业说了一堆。
曹云说明辩方理由,曹云认为事情真相是小山为了拯救小花而攻击小石。最后结果也说明小山的行为挽救了小花。不可否认小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,但是其本着救人的原则,同时没有考虑到会对小石造成死亡的后果所以才使用了武力。另外请陪审团注意,小石的伤势并非不可救治,只不过因为一些阴差阳错的原因导致小石最终死亡,不能因为医生没错,就将意外结果归咎小山。从主观上来说,小山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。从客观来说,小石之死存在有很多原因,总而言之小山没有对小石造成必死之伤。请陪审团慎重考虑。
在再休庭半小时后,陪审团有了一致意见,最终判定小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不成立,判定小山过失致人死亡罪名不成立,判定小山过失致人重伤罪名成立。
这一结果让王磊懵圈,OK,故意伤害不成立,我认了。为什么致人死亡罪名也不成立呢?按照法律规定,小石虽然被送到医院时还活着,但是在医院方面无责的情况下,其死亡责任必须由伤害者小山承担。
这就是王磊经验不足的地方,王磊为了能引起陪审团的注意,在结案陈词中特别强调,主要强调小山客观使用武力的事实,根本没有提到医院方面。曹云则点明了两个方面,由于距离医院方面辩护有一段时间,存在一定程度记忆上的模糊。控方以为此问题必胜,在结案陈词中放弃了这一说明,让曹云的说明更容易被陪审团采纳。
当然曹云提出的几个证据也是很关键的。本次曹云辩护的策略就是现场为主,主观为主。医院那边是能偷就偷,偷不到也没关系。第一次偷袭的时候,由于预审在先,王磊有充足的准备和医生良好的职业素质,曹云没有得手。但是曹云在结案陈词再偷一手,因王磊失误被曹云得手。
结案陈词是综合述说案件,王磊的功底还比较薄弱。
王磊可以提出上诉。前文说明过,二审不会理会一审已经审理过的事实。但是王磊可以就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进行上诉,不过意义不大。过失致人死亡三到七年,诸如小山是因为救人,可能被轻判三年以下。过失致人重伤刑期为三年以下。王磊很清楚纠结在这个问题上上诉,没有太大的意义。
法官似乎也觉得过失致人重伤有些牵强,最终法官定刑三年,是过失致人重伤的最高刑罚。曹云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。到现在曹云工作已经完成,不会接小石案的二审。如果反自杀联盟认为三年刑期太高,可以再找律师上诉。
对曹云来说,三者都不是好鸟。自杀者因选择的地点,时间而不是好鸟。起哄者自然不是好鸟。那被曹云打造成弱者的小山呢?肯定也不是好鸟。这又是刀枪理论,假设小山当时手中有刀或者有枪,他很可能不会用板砖。至于小山爱慕小花也好,贪图小花身体也好,为了正义而战也好。这些都不是伤害他人的理由。曹云甚至不屑用这些理由去庭辩。当然如果对手是司马落或者九尾,曹云也只能用了。
石英:“这我不太清楚。”医院行政与业务分离。
王磊站起来:“医院律师接触小石双亲,不代表他们在协商赔偿,有可能愿意提供道义帮助。比如考虑到双亲的心情,有没有医院力所能及,能帮助的事情。”
曹云问:“比如免费测个血压?”君不见多少药店门口免费测血压,风气真好,大家都是活**。老板竟然发工资让员工去当义工。
王磊被问的不知道怎么回答,无奈道:“也许吧。”好想扁人。
曹云道:“看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中死亡是跑不掉了,那我们只能来探讨一下故意伤害这个问题了。我先说明我方的观点:小石威胁到小花的生命安全,小山在非暴力不能阻止小石的情况下使用了暴力,其主观行为符合紧急避险,因此其客观行为不能被定义为故意伤害。准确来说是:过失致人死亡罪。”
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在刑罚上区别不是很大,从某种角度来说,致人重伤可能要赔偿的钱会更多。故意和过失区别就大了,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十年起步,死刑封顶。过失致人死亡三年起步,七年封顶。情节轻的三年以下。
王磊很不解:“曹律师你是不是弄错了?监控显示小山用板砖拍打小石的后脑,是主动行为,怎么是过失呢?如果是小山举了板砖,小石主动用脑后撞击板砖,那才能称为过失。”
曹云道:“法律规定: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伤害他人的,不构成故意伤害罪。”等这个字需要解释或补充。否则等字给了法官极大的权限,大陆系法律中,等是常用词。要么人们不会说寻衅滋事等是口袋罪。
曹云道:“检控官,我们首先就事件先进行定义,否则会浪费时间。你看我这么描述对不对:小石十分钟内多次挑衅,攻击和谩骂小花,其中包含了一些比较恶毒的言语。”
王磊点头:“没有疑义,警方对目击证人做的笔录说明了这点。”
曹云道:“第二个认识:小山试图阻止小石攻击小花的言语和肢体动作。”
王磊:“没有疑义。补充一点,根据监控和笔录,小山阻止小石有肢体小冲突。”
曹云:“小石的体重、身高和力量超过小山。”
王磊不吭声。
曹云也不追问,抽出几张复印件给法官和陪审团,这不是证物,是对受害者和被告的基本资料。数据中小石的体重为九十五公斤,身高一米八五。小山的体重五十五公斤,身高一米六三。
曹云道:“很显然现场情况是这样的:对小花情况极其焦虑的小山,在使用语言和肢体无法阻止小石,反而被小石轻松推开情况下。小山要阻止小花跳下来必须先阻止小石的攻击,这也是当时小山为拯救小花所能做的唯一一件有意义的事情。在武力存在差距的情况下,小山想起人群外有板砖,于是他无奈的使用了武力阻止小石。事实证明这个手段很有效,在楼下出现这个变化后,小花放弃了自杀。”
王磊道:“对方律师,在开庭时候我已经说明了几点,我再重复一下:小花听不见小石的声音。由于角度太小,小花无法清晰领会楼下人的肢体动作,并且小花在做笔录清楚说明,自己是受到警员的劝说才放弃自杀,和小山与小石没有任何关系。”
曹云道:“我们一个个问题处理,首先是小花听不见楼下的声音,但是楼下人知道小花听不见他们的声音吗?在警方对目击者做的笔录中,80%的围观群众表示对小石的谴责,他们同时表示担心小花会因为小石的言语而冲动自杀。剩余20%的围观群众也没有提到小花听不见楼下声音。且不说围观群众心态如何,可以看出,围观的所有人都不清楚小花听不清楚楼下的声音。这其中也包括了在现场超过十分钟的小石。如果小石知道这一点,他也不会泼妇一般长时间在楼下起哄,责骂,挑衅和对小花人身攻击。”
曹云道:“控方的实验报告是:小花听不清楚楼下的声音,不代表听不见楼下的声音。有理由相信小山和广大群众是一样的认识,他们都认为小花能听清楚小石对其攻击的语言。笔录就是最好的证明。根据民间机构反自杀联盟的数据统计,有30%的成功自杀者都是受到围观人员的挑衅和鼓励,最终进行了自杀。小山主观没有伤害小石的意思,他主观上是阻止小石对小花进行伤害,所以才用板砖攻击了小石。”
王磊有些难,他没有看完目击者的笔录,同时他不认为这会是曹云辩护的核心内容。他认为曹云会从医院打开缺口。王磊不能否认十多位目击证人的笔录,王磊也相信曹云不会乱说。
王磊的思维:小花听不见,所以小石对其没有伤害。
曹云的思维:小山以为小花听得见,小石对小花具备伤害。
王磊出现了司马落曾经经常出现的错误,涉及面太多,太广,对细节不够注意的问题。九尾相对在这方面就非常优秀。如果是九尾,九尾会提出小山还有阻止小石的办法,比如同样的音量干扰,比如使用轻武力,给他一巴掌等具备攻击和侮辱性,又没有实质伤害的举动。
一旦控方提出这个论断,并且结合小山具备十二秒考虑的时间,小山的武力就显得非常多余。
联系以上说明还可以提出一个辩驳理由,那就是小山并非因为担心小花而攻击小石,而是因为小石推开自己,对自己身高的侮辱导致小山愤怒之下,为了报复而使用板砖攻击小石。相对而言,这也是符合逻辑的一种说法。这样一来小山就无法逃脱故意伤害的罪名。
如果检控官水平和名律师一样高,那最终鹿死谁手不好说,控方的赢面明显更大。现在两者水平存在差距情况下,曹云开始攻城略地。
在等待一会王磊没有辩驳,还处于思考的情况下,曹云扔出第二个话题,转移王磊的思考方向:“至于小花说没有被楼下情况所影响,控方提出,小花朝下视觉角度小,无法正确判断楼下人的肢体语言,我只能说,纯粹扯淡。”
王磊在没有结果的思考中,突然发现新问题自己有王牌,于是立刻被吸引过去:“反对,我们委托东大社会学学生做了同样的试验,由于角度的原因,楼上人根本看不清楚楼下人打的手势,是否将手臂完全升高,还是半升高。由于角度太小,人眼的3D看楼下变成了平面,所以小花并不清楚楼下发生了什么事?而且小花笔录说明自己放弃自杀……”
曹云直接打断道:“申请三号证人小花出庭作证。”
王磊被引开了核心问题,小花是否看见和本案关系不算很大,小山伤害小石的目的才是本案核心。在核心没有被反驳情况下,曹云不会让王磊的脑子有思考的空间。在休庭后王磊结案陈词再想到这问题已经来不及。一来王磊无法准备妥当结案陈词,二来庭辩时候不提出质疑,结案陈词提出质疑不会被接受。
当然小花还是有用的,曹云要加深陪审团的印象。到了塑造被害者和弱者的时间。
小花出场,曹云上前拿了小花被解救后做的笔录:“小花,你说你不知道楼下发生事情,你放弃自杀是因为身边警员的劝说。”
小花点头:“是的。”
曹云问:“是你的律师让你这么说的吧?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摆脱受益者的身份。要知道受益者可能存在补偿的义务。”
王磊:“反对,反对辩方律师胡乱猜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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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云点头:“好,小花你说不知道楼下发生什么事?帮我拿下西装。”曹云把西装脱下交给小花。
小花莫名其妙接了过去,穿了白衬衫的曹云朝地下一躺:“3D?没看见?楼上看不见下面躺着了人?”
曹云站起来,接过西装质问:“看不见?出事之后,围观群众全部散开,只留下拿板砖的小山,和躺在地上的小石,看不见?你确定?”
小花顿了好一会,曹云道:“由此可见小花这份证词就是伪证,其行为涉嫌妨碍司法公正。由此小花所说:自己是因为警察的劝说放弃自杀,这个结论完全不可信。证人小花,笔录我就不说什么,在法庭上请你告诉我,告诉陪审团,告诉法官,你知道楼下发生什么事了吗?”
“我……不清楚,没有注意,也没心思注意。”
曹云一甩手:“申请四号证人一起出庭作证。”
四号证人就是当时说服小花的警方谈判专家。曹云问:“证人,请问最后你说什么小花才放弃自杀?”
谈判专家回答:“我对小花说:你看下面,你还是有朋友的。甚至有朋友为了你而去伤害别人,你对XX(前男友)来说没有价值,但是还有很多人在乎你。”
曹云问:“然后呢?”
谈判专家:“小花看了下面一会,我问,你认识吗?小花说,是小山,她一直嫌弃他矮,没想到……然后她就下来了。”
曹云听完,愤而一指小花:“伪证,伪证者……为了不担负自己受益人的义务,不惜让救助她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。我请求法庭严肃对待此事,追究其伪证责任。”
王磊反对:“小花当时情绪很不稳定……”
曹云道:“伪证案和本案无关,检控官有兴趣可以申请当小花伪证案的辩护律师。不过检控官应该看见了,小山为了救小花做了什么,小花又做了什么。矮子也有权人……法官大人,我说完了。”这段话,时快时慢,节奏把握非常好。将小山塑造成弱者,让其更容易获得陪审员的同情。
法官等待一会:“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要提交的证据?是否对庭审过程有不同看法。”
曹云摆摆手,王磊感觉丢了什么,一直找不到。法官在等待一会后道:“休庭半个小时,控辩双方做最终结案陈词。”
除非复杂的刑案,通常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都是一庭。
在半小时的休庭后,控方先说明自己观点:王磊坚持小山攻击小石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。解释了法理上故意伤害属于行为罪,伤害的结果属于后果罪等,巴拉巴拉很专业说了一堆。
曹云说明辩方理由,曹云认为事情真相是小山为了拯救小花而攻击小石。最后结果也说明小山的行为挽救了小花。不可否认小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,但是其本着救人的原则,同时没有考虑到会对小石造成死亡的后果所以才使用了武力。另外请陪审团注意,小石的伤势并非不可救治,只不过因为一些阴差阳错的原因导致小石最终死亡,不能因为医生没错,就将意外结果归咎小山。从主观上来说,小山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。从客观来说,小石之死存在有很多原因,总而言之小山没有对小石造成必死之伤。请陪审团慎重考虑。
在再休庭半小时后,陪审团有了一致意见,最终判定小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不成立,判定小山过失致人死亡罪名不成立,判定小山过失致人重伤罪名成立。
这一结果让王磊懵圈,OK,故意伤害不成立,我认了。为什么致人死亡罪名也不成立呢?按照法律规定,小石虽然被送到医院时还活着,但是在医院方面无责的情况下,其死亡责任必须由伤害者小山承担。
这就是王磊经验不足的地方,王磊为了能引起陪审团的注意,在结案陈词中特别强调,主要强调小山客观使用武力的事实,根本没有提到医院方面。曹云则点明了两个方面,由于距离医院方面辩护有一段时间,存在一定程度记忆上的模糊。控方以为此问题必胜,在结案陈词中放弃了这一说明,让曹云的说明更容易被陪审团采纳。
当然曹云提出的几个证据也是很关键的。本次曹云辩护的策略就是现场为主,主观为主。医院那边是能偷就偷,偷不到也没关系。第一次偷袭的时候,由于预审在先,王磊有充足的准备和医生良好的职业素质,曹云没有得手。但是曹云在结案陈词再偷一手,因王磊失误被曹云得手。
结案陈词是综合述说案件,王磊的功底还比较薄弱。
王磊可以提出上诉。前文说明过,二审不会理会一审已经审理过的事实。但是王磊可以就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进行上诉,不过意义不大。过失致人死亡三到七年,诸如小山是因为救人,可能被轻判三年以下。过失致人重伤刑期为三年以下。王磊很清楚纠结在这个问题上上诉,没有太大的意义。
法官似乎也觉得过失致人重伤有些牵强,最终法官定刑三年,是过失致人重伤的最高刑罚。曹云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。到现在曹云工作已经完成,不会接小石案的二审。如果反自杀联盟认为三年刑期太高,可以再找律师上诉。
对曹云来说,三者都不是好鸟。自杀者因选择的地点,时间而不是好鸟。起哄者自然不是好鸟。那被曹云打造成弱者的小山呢?肯定也不是好鸟。这又是刀枪理论,假设小山当时手中有刀或者有枪,他很可能不会用板砖。至于小山爱慕小花也好,贪图小花身体也好,为了正义而战也好。这些都不是伤害他人的理由。曹云甚至不屑用这些理由去庭辩。当然如果对手是司马落或者九尾,曹云也只能用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