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玉回答道:“王妻在码头找到我们,让我们在某些问题上婉转一些。我就问,怎么婉转?王妻询问当时情况,我说薛某吐了两次,说冷,靠近篝火,靠在王少的身上入睡。王妻告诉我,小狐狸精装模做样,她说,喝醉的人是不会感觉到冷,薛某根本就是没喝醉,是在故意勾引王少。离开之后,我上网查询了一下,喝酒能加快人血液循环,让身体发热。加上薛某主动靠到王少身边,在王少扶她时候,她还能自己走,我觉得应该没醉才对。”
曹云问:“王妻在码头等你们,有没有说让你们在薛某喝醉上做伪证?”
马玉回答:“她没说,她只说在某些问题上委婉一些。”
曹云问:“你认为什么问题?”
马玉道:“我认为应该是勾引……我说的是实情,当时薛某就是靠在王少身上。”
曹云问:“你做笔录时候是什么情况?”
马玉道:“我很认真对待警方的问题,联系到我网上查询的信息,我又认为薛某没醉到不醒人事。”
“反对。”王磊道:“按照警方笔录,他们的证词是:散的时候,薛某没喝醉。现在马玉又说,王少先和薛某离开。”
曹云道:“麻烦检控官仔细看笔录,马玉当时说的是,薛某没有喝醉,在王少扶持下还能走路。散的时候薛某没喝醉,是赵少的证词。王少并不强壮,如果没有薛某助力,他是不可能把薛某扛到房间,从这点来看,马玉并没有撒谎。只不过马玉对喝醉有认知上的错误,他认为喝醉的人连路都不会走了。”
王磊笑:“对方律师,马玉是成年人,我就不相信他没有喝醉过?”
曹云看马玉,马玉道:“十八岁成年那天,我父亲带我去喝酒,那是个冬天。第二天醒来,我发现自己在湖边,我父亲就坐在我身边。他告诉我,我已经死了,因为他是我父亲,给我盖了被子,所以我还活着。那次之后我再也没有喝醉过,因为我父亲告诉我,你只能喝三瓶啤酒。我喝酒从来没有超过三瓶啤酒。我本人见过撒酒疯的人,但是都是借酒撒疯。他们神智是比较清醒,只是想法多了,胆子大了而已,根本不能算醉。”
曹云点下头,道:“法官大人,我要说的是,巡警、警方笔录和庭审,这三次作证,马玉都没有撒谎。”
王磊道:“对方律师我提醒一句,马玉当庭承认自己撒谎了。”
曹云道:“问题就在这里,马玉是什么时候承认撒谎的?是在王少承认自己趁薛某不醒人事时候墙尖了薛某。这时候马玉认为自己的证词是伪证,加上王妻让他在某个方面委婉一些,他把这两点联系在一起,认为自己做了伪证。实际上呢?不,不是这样,马玉始终相信王少,王少承认了罪名让他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。其次,马玉只是在自己主观认知中说明薛某没喝醉,马玉的证词虽然和事实有出入,但是只是认知问题,马玉并没有撒谎。”转移话题战术。
曹云道:“有一个很经典的案件,美国有个赏金猎人为了抓捕一名逃犯,打了逃犯胸部一拳,结果凶犯死了。赏金猎人认罪,认为是自己打死了逃犯。赏金猎人的律师认为赏金猎人的一拳导致凶犯死亡的可能性很低。律师做了无数次的试验,认定赏金猎人的一拳不足以打碎凶犯的肋骨,导致肋骨碎片进入心脏。最终案子水落石出,是有另外一位赏金猎人,数天前近距离用土豆枪攻击了凶徒的胸部,导致肋骨破裂。赏金猎人那一拳导致碎片从肋骨剥离,落到了心脏上。”
曹云:“自己的眼睛会欺骗自己,何况是自己的认知呢?王妻的证词表明,她并没有要求马玉作证薛某喝醉,只是要求在某些问题上委婉一些。王妻也说明了,她希望三少委婉的是:薛某在勾引王少,而不是薛某是否喝醉。我这边有二十份证词,分别是马玉的亲人,公司的下属,日常的朋友,大学的老师,住宅的邻居等……他们证明从来没有见过马玉本人喝醉。接下来我要请我的证人出庭。”
不给检控官反驳机会,这就是菜鸟和老鸟检控官不同之处,曹云现在完全掌控了庭辩节奏。证人作用并不大,其最大作用就是让曹云调整庭辩节奏。检控官可能想反驳,听闻曹云申请证人出庭,于是就会想着等证人出庭后再做打算。这样一来,在法官的主观中就会认为检控方默认了曹云之前所说的一切。检控方又会被证人的证词吸引,忘记了还需要反驳曹云之前的说明。
证人是一对名媛姐妹,妹妹对马玉有好感,装醉贴马玉。俗话说的,女人不醉,男人没机会。但是马玉竟然纯真的认为她真的喝醉了,打电话给了她姐姐。
证人退席后,菜鸟王磊莫名其妙:“对方律师,这根本不能说明什么。”
曹云心中一笑,表面认真道:“检控官请注意,我不需要证明什么。我只是告诉法庭,马玉本人对醉酒的认知存在着误区,这也导致他说了错误的证词,但是这证词是他认为真实的证词。”
曹云道:“检控官先生,除非你能证明马玉能准确判断一个人是否喝到神志不清,否则马玉的伪证罪名就不成立。马玉不是醉酒专家,没有义务对自己判断醉酒能力负责。伪证是建立在故意撒谎的基础上。我承认马玉说的不是事实,但是马玉说的是自己认为的事实。”
这案子有两种解释,一种是:王少墙尖成立,其本人说明犯罪过程,因为马玉的证词不符合事实,所以马玉伪证罪成立。
另外一种解释:马玉本人对醉酒认知和事实不同,他做出了自己认为正确的判断,但是这个判断是错误的。
前者是故意撒谎,为伪证罪。后者是错误判断,甚至够不上撒谎。
第一个可能,马玉在墙尖案庭审时候说了什么?王少认罪后,马玉说:看来我是做了伪证。马玉说的那句话是比较模糊的。同样,林少在最后认罪时候,也说了比较模糊的话:既然这样,我承认自己做了伪证。唯独是赵少是个实在人:这么多年朋友,我不能不帮,我知道作伪证是犯罪,但是我有道义,即使明知道坐牢,我也必须挺身而出。
从曹云的理解来看,林少和马玉都是故意做伪证。但是他们有良知,他们知道自己这行为对得起兄弟,但是对不起受害者,所以认罪时较为惭愧,语气无力,导致语意模糊。赵少在被抓到小辫子后,慷慨陈词,把自己描述的很伟大。
现在到了战场最关键的时候。
赵少可以揭穿马玉在撒谎,因为赵少、马玉和林少在薛某与王少离开后,他们谈笑一般的说,王少不会趁人家不醒人事吃豆腐吧?并且就这么无聊的话题进行了数分钟的讨论,在认知中,他们都认为薛某是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,完全喝醉,没有意识的人。
如果赵少跳出来案子就开始复杂了,在这种情况下曹云就必须打掉赵少的人设。简单说陷其于不义。一个人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。自己要舒服,那对自己满意的人就越少。这种证词很容易收集。
林少聪明的话就跟顺风车。最坏的情况就是马玉被林少和赵少围攻。这就是曹云只有50把握的原因。如果马玉做人真的这么差,四个死党,自己求脱身,两个死党却要拉着他陪葬,那曹云认栽。
曹云认为最有可能的情况是,赵少反咬马玉,林少做为唯一证人,他会不耻赵少的行为,转而证明赵少撒谎。
白川看赵少,赵少眼神闪烁不定,法官敏锐的发现赵少有异,提问:“赵某,你有话要说吗?”
赵少左右扫视,许久之后,道:“我和马玉认识二十多年,从来没见他喝醉过。林少的家教也很好,又是个妻管严,也没见他喝醉过。我们主要社交圈就那么几个人,大家都是品酒,而不是酗酒。其他人……诸如下属之类,也不敢灌我们酒。”
赵少选择了光明的道路,虽然他自己跑不掉伪证罪,但是出狱之后,最少会有两个兄弟去接他。
接下来是定乾坤的一步。
马玉真的只喝醉过一次?并且没见过薛某这样喝醉的?
当然不可能,作为基金老板,酒桌社交是必须的。曹云有选择的上交证词。检控官你要认真可以啊,你去调查,看多少人会证明马玉喝醉过。能证明马玉喝醉的人,都是和马玉有恩怨的人,既然是和马玉有私人恩怨,那么曹云就能打掉他的证词。
这个战术称之为主观战术,通常用于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之间的辩护,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有一个,伤人者是否在主观上有杀死对方的想法。
比如一个成年人打了一个小孩一拳,小孩死了,成年人只是因为熊孩子吵闹忍受不了,熊孩子的父母又不管教自己的孩子,所以在小孩打扰到自己后,才给了小孩一拳。这就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。假如成年人在笔录时候,承认自己在出拳时考虑过会打死小孩,那就是杀人罪。
这种辩护方式适用于比较模糊的案子,用拳头就属于模糊,用匕首,那就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。
曹云:醉酒百态,且不说马玉对自己自律,即使马玉是一个放纵的人,也难以看出一个人是真醉还是假醉。两次证词的不同,完全是因为他自身对醉理解的不同。刑案的精神是疑罪从无,马玉并没有做伪证,他只是做了错证。今年上班年,东唐就有二十七起假证词被认定为错证,而不是伪证。
曹云:法官大人,伪证罪有一个基本点:主观故意。主控官完全没有马玉存在主观故意撒谎的证据。法律规定:行为人因粗心大意,工作不认真,或者学识、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、记录、翻译,或者因错记、漏记、错译、漏译等,伪证罪皆不成立。所以,我要求检方撤销对我委托人马玉的指控。
检方准备显然很不充分,他们认为马玉在上次庭审中认罪了,那事实就不需要再进行论证。他们忽略了伪证罪形成的基本点,那就是主观故意。只要检方定不死主观故意,伪证罪就无法成立。
能对曹云造成威胁的有三人,第一位是赵少,曹云收集了大量的资料,为的是要干翻赵少。
第二位是林少。假设林少和赵少联手证明马玉撒谎,曹云服输。
最关键的一位证人是王妻,曹云没有和王妻有任何联系,他相信即使检方找上王妻,王妻也知道怎么应付检方。假设曹云和王妻见面,说明情况,或者留有通话记录。再假设检控方是司马落,那反而是落下把柄。
曹云的优势在于伪证罪很轻微,没有人会愿意损人不利己的去得罪马玉和马家。就本案来说,几乎没有社会危害,没有道德上的缺失,反而是马玉为了朋友做伪证,表明了马玉有道义。所以会帮助检方的人,都和马玉或者马家有私人恩怨,既然有私人恩怨,曹云有把握让其证词不成立。
曹云再厉害也得有米下锅。如果马玉在墙尖案庭审中,清楚承认自己的罪行,并且说明了前因后果,那曹云也回天乏力。
曹云同时也要收集证据,除了二十份证词,还有名媛姐妹出庭作证之外,曹云还上交了手机检测报告。证明在案发后,马玉做笔录前,马玉上网搜索了醉酒标准是什么?醉酒不醒人事是喝了多少?身体感觉冷是醉还是没醉。进一步说明马玉没有判断一个人是否完全喝醉的能力。当然,这些是事实存在的,所以曹云才上交。如果事实不利马玉,曹云就不会提这这件事。
即使这样,最后马玉是否有罪还取决于法官。
主观故意需要主观来判断,由于是主观,不可能有绝对证据,只能是参考证据。为了影响法官的主观判断,曹云收集了大量的旁证。
法官可以裁定:王少墙尖案件中,马玉当庭承认自己犯了伪证罪,至于言语上的修饰和用词,并不能改变这个事实,裁定马玉伪证罪成立。
法官也可以裁定:未有确凿证据说明马玉故意撒谎,从目前辩方提供的证据来看,无法判断马玉的伪证罪是否成立。按照法律精神,疑罪从无,故而判处马玉伪证罪不成立。
曹云问:“王妻在码头等你们,有没有说让你们在薛某喝醉上做伪证?”
马玉回答:“她没说,她只说在某些问题上委婉一些。”
曹云问:“你认为什么问题?”
马玉道:“我认为应该是勾引……我说的是实情,当时薛某就是靠在王少身上。”
曹云问:“你做笔录时候是什么情况?”
马玉道:“我很认真对待警方的问题,联系到我网上查询的信息,我又认为薛某没醉到不醒人事。”
“反对。”王磊道:“按照警方笔录,他们的证词是:散的时候,薛某没喝醉。现在马玉又说,王少先和薛某离开。”
曹云道:“麻烦检控官仔细看笔录,马玉当时说的是,薛某没有喝醉,在王少扶持下还能走路。散的时候薛某没喝醉,是赵少的证词。王少并不强壮,如果没有薛某助力,他是不可能把薛某扛到房间,从这点来看,马玉并没有撒谎。只不过马玉对喝醉有认知上的错误,他认为喝醉的人连路都不会走了。”
王磊笑:“对方律师,马玉是成年人,我就不相信他没有喝醉过?”
曹云看马玉,马玉道:“十八岁成年那天,我父亲带我去喝酒,那是个冬天。第二天醒来,我发现自己在湖边,我父亲就坐在我身边。他告诉我,我已经死了,因为他是我父亲,给我盖了被子,所以我还活着。那次之后我再也没有喝醉过,因为我父亲告诉我,你只能喝三瓶啤酒。我喝酒从来没有超过三瓶啤酒。我本人见过撒酒疯的人,但是都是借酒撒疯。他们神智是比较清醒,只是想法多了,胆子大了而已,根本不能算醉。”
曹云点下头,道:“法官大人,我要说的是,巡警、警方笔录和庭审,这三次作证,马玉都没有撒谎。”
王磊道:“对方律师我提醒一句,马玉当庭承认自己撒谎了。”
曹云道:“问题就在这里,马玉是什么时候承认撒谎的?是在王少承认自己趁薛某不醒人事时候墙尖了薛某。这时候马玉认为自己的证词是伪证,加上王妻让他在某个方面委婉一些,他把这两点联系在一起,认为自己做了伪证。实际上呢?不,不是这样,马玉始终相信王少,王少承认了罪名让他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。其次,马玉只是在自己主观认知中说明薛某没喝醉,马玉的证词虽然和事实有出入,但是只是认知问题,马玉并没有撒谎。”转移话题战术。
曹云道:“有一个很经典的案件,美国有个赏金猎人为了抓捕一名逃犯,打了逃犯胸部一拳,结果凶犯死了。赏金猎人认罪,认为是自己打死了逃犯。赏金猎人的律师认为赏金猎人的一拳导致凶犯死亡的可能性很低。律师做了无数次的试验,认定赏金猎人的一拳不足以打碎凶犯的肋骨,导致肋骨碎片进入心脏。最终案子水落石出,是有另外一位赏金猎人,数天前近距离用土豆枪攻击了凶徒的胸部,导致肋骨破裂。赏金猎人那一拳导致碎片从肋骨剥离,落到了心脏上。”
曹云:“自己的眼睛会欺骗自己,何况是自己的认知呢?王妻的证词表明,她并没有要求马玉作证薛某喝醉,只是要求在某些问题上委婉一些。王妻也说明了,她希望三少委婉的是:薛某在勾引王少,而不是薛某是否喝醉。我这边有二十份证词,分别是马玉的亲人,公司的下属,日常的朋友,大学的老师,住宅的邻居等……他们证明从来没有见过马玉本人喝醉。接下来我要请我的证人出庭。”
不给检控官反驳机会,这就是菜鸟和老鸟检控官不同之处,曹云现在完全掌控了庭辩节奏。证人作用并不大,其最大作用就是让曹云调整庭辩节奏。检控官可能想反驳,听闻曹云申请证人出庭,于是就会想着等证人出庭后再做打算。这样一来,在法官的主观中就会认为检控方默认了曹云之前所说的一切。检控方又会被证人的证词吸引,忘记了还需要反驳曹云之前的说明。
证人是一对名媛姐妹,妹妹对马玉有好感,装醉贴马玉。俗话说的,女人不醉,男人没机会。但是马玉竟然纯真的认为她真的喝醉了,打电话给了她姐姐。
证人退席后,菜鸟王磊莫名其妙:“对方律师,这根本不能说明什么。”
曹云心中一笑,表面认真道:“检控官请注意,我不需要证明什么。我只是告诉法庭,马玉本人对醉酒的认知存在着误区,这也导致他说了错误的证词,但是这证词是他认为真实的证词。”
曹云道:“检控官先生,除非你能证明马玉能准确判断一个人是否喝到神志不清,否则马玉的伪证罪名就不成立。马玉不是醉酒专家,没有义务对自己判断醉酒能力负责。伪证是建立在故意撒谎的基础上。我承认马玉说的不是事实,但是马玉说的是自己认为的事实。”
这案子有两种解释,一种是:王少墙尖成立,其本人说明犯罪过程,因为马玉的证词不符合事实,所以马玉伪证罪成立。
另外一种解释:马玉本人对醉酒认知和事实不同,他做出了自己认为正确的判断,但是这个判断是错误的。
前者是故意撒谎,为伪证罪。后者是错误判断,甚至够不上撒谎。
第一个可能,马玉在墙尖案庭审时候说了什么?王少认罪后,马玉说:看来我是做了伪证。马玉说的那句话是比较模糊的。同样,林少在最后认罪时候,也说了比较模糊的话:既然这样,我承认自己做了伪证。唯独是赵少是个实在人:这么多年朋友,我不能不帮,我知道作伪证是犯罪,但是我有道义,即使明知道坐牢,我也必须挺身而出。
从曹云的理解来看,林少和马玉都是故意做伪证。但是他们有良知,他们知道自己这行为对得起兄弟,但是对不起受害者,所以认罪时较为惭愧,语气无力,导致语意模糊。赵少在被抓到小辫子后,慷慨陈词,把自己描述的很伟大。
现在到了战场最关键的时候。
赵少可以揭穿马玉在撒谎,因为赵少、马玉和林少在薛某与王少离开后,他们谈笑一般的说,王少不会趁人家不醒人事吃豆腐吧?并且就这么无聊的话题进行了数分钟的讨论,在认知中,他们都认为薛某是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,完全喝醉,没有意识的人。
如果赵少跳出来案子就开始复杂了,在这种情况下曹云就必须打掉赵少的人设。简单说陷其于不义。一个人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。自己要舒服,那对自己满意的人就越少。这种证词很容易收集。
林少聪明的话就跟顺风车。最坏的情况就是马玉被林少和赵少围攻。这就是曹云只有50把握的原因。如果马玉做人真的这么差,四个死党,自己求脱身,两个死党却要拉着他陪葬,那曹云认栽。
曹云认为最有可能的情况是,赵少反咬马玉,林少做为唯一证人,他会不耻赵少的行为,转而证明赵少撒谎。
白川看赵少,赵少眼神闪烁不定,法官敏锐的发现赵少有异,提问:“赵某,你有话要说吗?”
赵少左右扫视,许久之后,道:“我和马玉认识二十多年,从来没见他喝醉过。林少的家教也很好,又是个妻管严,也没见他喝醉过。我们主要社交圈就那么几个人,大家都是品酒,而不是酗酒。其他人……诸如下属之类,也不敢灌我们酒。”
赵少选择了光明的道路,虽然他自己跑不掉伪证罪,但是出狱之后,最少会有两个兄弟去接他。
接下来是定乾坤的一步。
马玉真的只喝醉过一次?并且没见过薛某这样喝醉的?
当然不可能,作为基金老板,酒桌社交是必须的。曹云有选择的上交证词。检控官你要认真可以啊,你去调查,看多少人会证明马玉喝醉过。能证明马玉喝醉的人,都是和马玉有恩怨的人,既然是和马玉有私人恩怨,那么曹云就能打掉他的证词。
这个战术称之为主观战术,通常用于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之间的辩护,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有一个,伤人者是否在主观上有杀死对方的想法。
比如一个成年人打了一个小孩一拳,小孩死了,成年人只是因为熊孩子吵闹忍受不了,熊孩子的父母又不管教自己的孩子,所以在小孩打扰到自己后,才给了小孩一拳。这就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。假如成年人在笔录时候,承认自己在出拳时考虑过会打死小孩,那就是杀人罪。
这种辩护方式适用于比较模糊的案子,用拳头就属于模糊,用匕首,那就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。
曹云:醉酒百态,且不说马玉对自己自律,即使马玉是一个放纵的人,也难以看出一个人是真醉还是假醉。两次证词的不同,完全是因为他自身对醉理解的不同。刑案的精神是疑罪从无,马玉并没有做伪证,他只是做了错证。今年上班年,东唐就有二十七起假证词被认定为错证,而不是伪证。
曹云:法官大人,伪证罪有一个基本点:主观故意。主控官完全没有马玉存在主观故意撒谎的证据。法律规定:行为人因粗心大意,工作不认真,或者学识、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、记录、翻译,或者因错记、漏记、错译、漏译等,伪证罪皆不成立。所以,我要求检方撤销对我委托人马玉的指控。
检方准备显然很不充分,他们认为马玉在上次庭审中认罪了,那事实就不需要再进行论证。他们忽略了伪证罪形成的基本点,那就是主观故意。只要检方定不死主观故意,伪证罪就无法成立。
能对曹云造成威胁的有三人,第一位是赵少,曹云收集了大量的资料,为的是要干翻赵少。
第二位是林少。假设林少和赵少联手证明马玉撒谎,曹云服输。
最关键的一位证人是王妻,曹云没有和王妻有任何联系,他相信即使检方找上王妻,王妻也知道怎么应付检方。假设曹云和王妻见面,说明情况,或者留有通话记录。再假设检控方是司马落,那反而是落下把柄。
曹云的优势在于伪证罪很轻微,没有人会愿意损人不利己的去得罪马玉和马家。就本案来说,几乎没有社会危害,没有道德上的缺失,反而是马玉为了朋友做伪证,表明了马玉有道义。所以会帮助检方的人,都和马玉或者马家有私人恩怨,既然有私人恩怨,曹云有把握让其证词不成立。
曹云再厉害也得有米下锅。如果马玉在墙尖案庭审中,清楚承认自己的罪行,并且说明了前因后果,那曹云也回天乏力。
曹云同时也要收集证据,除了二十份证词,还有名媛姐妹出庭作证之外,曹云还上交了手机检测报告。证明在案发后,马玉做笔录前,马玉上网搜索了醉酒标准是什么?醉酒不醒人事是喝了多少?身体感觉冷是醉还是没醉。进一步说明马玉没有判断一个人是否完全喝醉的能力。当然,这些是事实存在的,所以曹云才上交。如果事实不利马玉,曹云就不会提这这件事。
即使这样,最后马玉是否有罪还取决于法官。
主观故意需要主观来判断,由于是主观,不可能有绝对证据,只能是参考证据。为了影响法官的主观判断,曹云收集了大量的旁证。
法官可以裁定:王少墙尖案件中,马玉当庭承认自己犯了伪证罪,至于言语上的修饰和用词,并不能改变这个事实,裁定马玉伪证罪成立。
法官也可以裁定:未有确凿证据说明马玉故意撒谎,从目前辩方提供的证据来看,无法判断马玉的伪证罪是否成立。按照法律精神,疑罪从无,故而判处马玉伪证罪不成立。